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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书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监督管理,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二、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依法对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三、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留意作业证书的有效期,提前做好申请复审的准备工作,避免因逾期未复审被注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考核复审的具体事宜可联系我局安全股,联系电话:87783221。
三水区质监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