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曝光信息

关于刘XX在乐平镇贤寮村“大山”(土名)出租屋内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05-14 16:00:00 来源:三水区安监局 【字体:

2018年4月8日下午安监局联合乐平安监分局、乐平派出所进行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在乐平镇贤寮村“大山”(土名)简易出租屋内发现存放大量工业气体。经查,XX涉嫌该出租屋内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及出租屋基本情况

出租屋名称:

公司名称:佛山市旺辉气体有限公司(简称旺辉气体厂)

营业执照: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

出租屋地址:乐平镇贤寮村“大山”(土名)简易出租屋

出租方基本情况:2011年11月乐平镇三江村民委员会贤寮村民小组与该村村民严XX(身份证号:4406211974XXXXXXXX)签订了《承包鱼塘经营合同书》,期限10年至2022年2月10日;2017年10月18日严XX与刘XX签订了《租用耕地合同书》,将其承包的鱼塘部分临时搭建的简易棚以每年租金3600元出租给刘XX,租期3年。

承租人:XX佛山市旺辉气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和出资人 

二、基本情况

当事人:刘XX,男,汉族,62岁,1956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31956XXXXXXXX,住址:湖南省永兴县大布江乡中洞村黄日龙村,小学文化。

(一)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4月8日16时许安监局联合乐平镇安监分局、乐平派出所进行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发现旺辉气体厂在乐平镇贤寮村“大山”(土名)简易出租屋内,涉嫌非法存放有大量工业气体。执法人员多方联系当事人XX及其子刘X现场,要求其打开存放工业气体的出租屋门锁未果。17时许,公安民警在该村安全员严福标、卢远明及现场执法人员见证下破门检查。经查:1.出租屋内存放共169个工业气体钢瓶,所有气瓶存放在一起,其中充装满瓶的气体有:乙炔63瓶、丙烷14瓶、氩气13瓶、工业氧气19瓶、氮气13瓶、混合气体3瓶、二氧化碳26瓶;另有空瓶12瓶、废瓶6瓶及一些充气管道等。共计价值约6万元人民币;2.出租屋一间,面积约60平方米,出租屋墙体和屋面均为石棉瓦、木板等材料搭建而成的临时建筑物,不具备存放工业气瓶的安全条件,经营场所未配备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及相关警示标志;出租屋周围为空旷地,邻近鱼塘;3.在现场发现旺辉气体厂经营工业气体时与供货方、客户的往来单据和登记本等。

经刘XX确认属实证据材料有:1.2016年6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旺辉气体厂与广州市花都区湘粤工业气体厂货款对账单12张,共计经营数额449210元;2.2016年7月6日至2018年3月30日,旺辉气体厂与广州市花都区湘粤工业气体厂、广州市大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货款收据25张,共计金额259709元;3.2016、2017、2018年湘粤工业气体厂送货单共26张;4.旺辉气体厂与有关单位气数、气瓶收发登记本共6本;5.旺辉气体厂与湘粤工业气体厂2016年、2017年购销协议和购销合同、开票资料变更通知、湘粤工业气体厂营业执照各一份,共5份。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18年4月16日下午,4月17日上午,刘XX(父亲),刘X(儿子)分别到区安监局和乐平安监分局接受询问调查,两人为父子关系,刘X协助刘XX经营出租屋内工业气体,两人在笔录中均承认:1.购买钢瓶、气体的费用、场地租金、合同签订、均是由刘XX签订和出资,经营所得利润由刘XX支配,刘XX是旺辉气体厂实际出资人和负责人,其子刘X协助其父XX开展经营活动,出租屋内所有瓶装的工业气体均为承租人XX所有;2.二人承认在出租屋内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3.旺辉气体厂无营业执照和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现场非法经营各类工业气体(危险化学品)共计169瓶,价值约6万元人民币;5.2016年6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共计449210元;6.2016年7月6日至2018年3月30日,旺辉气体厂已支付各类工业气体货款共计金额259709元;7.二人承认2015年下半年开始非法从事工业气体经营,2017年10月份前一直在花都非法从事经营活动;2017年10月转移到乐平镇贤寮村“大山”(土名)非法从事经营活动至今;8.乙炔从花都的湘粤气体厂购买,工业氧气、丙烷、氩气、氮气、混合气体、二氧化碳六种气体是从广州市大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购买,工业气体主要是销往禅城区海八路处建筑工地 。                      

    三、现场处理措施

4月8日18时许,执法人员清点了出租屋内非法存放的各类工业气体共169瓶,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及现场图片。因当事人未在现场,上述文书已由村居安全员严福标、卢远明当场签字、确认。(4月16日当事人刘XX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再次确认相关文书记载内容属实并补签签名)。随后,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现场169瓶工业气体进行扣押。并将该批工业气体转移至符合安全条件的存放点存放。

四、气体鉴定及非法经营金额统计情况

(一)2018年4月12日,我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送检的工业气体样品(乙炔2瓶、工业氧气4、丙烷2、氩气2瓶、氮气2瓶、二氧化碳4瓶,共16瓶)气体成份进行检验鉴定,并开具了《鉴定委托》(三安监鉴[2018]408号)及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书》。2018年4月17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16瓶工业气体样品检验鉴定完毕,结论证实所检样品分别为乙炔工业氧气、丙烷、氩气、氮气、二氧化碳,并对各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详细情况如下:检验依据GB6819-2004《溶解乙炔》,No:E18-WT1446;GB/T3863-2008《工业氧》,No:E18-WT1448;HG/T3661.2-2016《工业燃气切割焊接用丙烷》,No:E18-WT1447;GB/T4842-2006《氩》,No:E18-WT1449;

GB/T3864-2008《工业氮》,No:E18-WT1450;GB/T6052-2011《工业液体二氧化碳》,No:E18-WT1445。

(二)4月9日,3名执法人员对从旺辉气体厂收集到的各类票据等进行整理统计时,录制了现场视频,执法人员在相互监督的情况下,对整理出来的所有资料和相关数据进行了签名确认。经统计:刘XX非法经营的旺辉气体厂从2016年6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49210元;

五、违法事实

经调查,XX经营的旺辉气体厂未持有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非法经营的金额较大(449210元)。刘XX存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XX经营的旺辉气体厂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经检验鉴定16瓶工业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已符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移送标准。

建议:1、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XX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XX刑事责任。2、建议我局将XX非法经营一案涉案单位(广州市花都区湘粤气体厂和广州市大鹏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函告其属地广州市花都区安监局

 

                                                          

                                                          三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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