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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发〔2017〕118号关于三水区2017年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条件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8 09:33:00 来源: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字号:

关于三水区2017年住房保障租赁

补贴申请条件解释的通知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为更好地指导和开展我区2017年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工作,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府办〔201523号)对城镇户籍及积分入户的家庭以及在本区有稳定职业的非本区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的规定,以及《佛山市县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办公室关于发布使用2016年佛山市五区一体化住户调查数据的通知(佛住户办字〔20171号)所公布的三水区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数据, 为了惠及更多的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我局将申请条件做了适当的调整。现将有关申请条款解释如下:

一、本区城镇户籍及积分入户家庭的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请租赁补贴:

1.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未成年人除外)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孤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经查为共同居住的,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户籍问题。

1. 申请租赁补贴以已婚家庭(包括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原则上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婚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直属关系。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我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以录取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为准)。

3. 城镇户口的认定,以户口簿登记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审查结果为准。家庭成员中必须有一方是本区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经查为共同居住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离异后子女不是判给申请人的,但经查为共同居住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方是本区农村户口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移民、村委会居民,以及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渔民不列入申请范围。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且属于城镇户籍的渔民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证明可申请租赁补贴。

4. 一个家庭,夫妻双方户口都是本区城镇户口,但户口不是同一个户口簿,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只可以在一方所属的镇(街道)申请,因此,所涉及的镇(街道)居委就要协调好调查情况。

5. 具备条件的挂靠户和集体户可以单独申请。

6. 达到积分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家庭,须在申请之日前成功领取本区《入户卡》,正在办理申领手续或未能成功领取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随迁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都必须已领取本区《入户卡》。

    (二)第一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未成年人除外)。

解释

1. 除未成年人未能参加工作外,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

2. 在本市工作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为依据。

    (三)第二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解释:

1. 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计算时间:自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

2. 可支配收入:是指实际收入(包括工薪收入、营业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其它劳动所得等)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住房公积金费用后剩余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低保金、抚恤金、助学金等补助金以及赡养费、抚养费等不计算入内。

3. 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总收入由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在入户调查时,根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收入证明来核算。若申请家庭中有成员不在同一镇(街道)或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其所属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协助进行收入核查,核查结果提交给负责入户调查的社区居委会。

4. 三水区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佛山市县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办公室公布的数据为准。我区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1052/人,即2017年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需低于31052/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需低于2588/·月。2015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90/·月。

5. 三水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区民政局公布的为准。申请对象为低保家庭的,无需再重新核查收入,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家庭总收入。

6. 关于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的核准问题。

申请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失业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二级以上的残疾证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则按年龄段计算其月收入(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为准,201551日起调整为1510/月):

1)男性年龄1850岁、女性年龄1845岁的按市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2)男性年龄5160、女性年龄4650岁的按市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3)从事个体经营(有营业执照)的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算其月收入。

4)申请对象家庭中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其收入从毕业后的第二年1月份起计算。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对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须提供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

6)对患有重大疾病(包括:各种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重大器官移植、瘫痪、严重脑损伤、冠状动脉搭桥、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 终末期肾病、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的人员,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其收入可扣除当年医疗费支出后,家庭总收入再按照50%计算。

7)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级的,按无劳动能力核算,不计算其收入;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8)失业人员指持《三水区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对象。失业人员以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计算其月收入(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同时也参加工作并有收入的,一并计算其月收入。

9)提供单位出具的正规收入证明(有单位公章)的人员,按收入证明计算其月收入,需提交单位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或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工资卡流水账单),以及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工受伤所得补偿不计入收入范围内。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能有除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如小轿车、面包车、货车等。

    8.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但不能有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

    (四)第三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解释:

1. 没有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包括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没有属于自己购买或自建的住房(包括在农村、城镇)。

2.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所拥有的全部房产的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

3. 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是指通过核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包括在农村、城镇)如下房屋后,人均居住面积(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符合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1)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2)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3)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4)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5)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产权交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4. 申请人拥有祖屋,但产权共有人较多,计算居住面积时,按申请人所占祖屋的份额计算居住面积。

5. 租住单位公房(不属政府管辖的房屋)、出租屋及借住父母、亲戚的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6. 租住政府管辖的公房、国有企业公房,包括直管公房、代管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可以提出申请。如租住的是我区公租房则不可再申请。

7. 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簿)或单位住房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有住房,有住房的,按照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五)其他条件解释:

1.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可单独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孤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解释:

(1)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登记的出生年月日计算,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以及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其本人及父母、子女需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父母、子女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2.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经查为共同居住的,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解释:家庭成员中非本区户籍的一方,须实际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及在本区工作,不受是否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限制,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非本区户籍家庭的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

解释: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同时截至申请之日必须在本区连续不间断地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属于以下情形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a. 在佛山市其它四区工作并购买社保的;

b. 在本区有购买社保,但断断续续的;

c. 在本区工作,但不在本区购买社保的;

d.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只需出具最近的在本区连续3年的参保证明。

    e. 未到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下)或者在读学生,要出具在校证明。

f. 经劳动部门或者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是没有劳动能力的,可以不提供参保证明。

    2. 其他申请条件可参照上述城镇户籍及积分入户家庭的申请条件解释。

  三、在申请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通知适用于2017年公租房申请条件解释工作,之前所发的通知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