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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5 11:38:00 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字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

    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9月27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监测”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同时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经具备CMA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实施检定和标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登记

五、第三方监测管理要点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并签订监测委托合同。

(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并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参加的第三方监测方案的专家论证,并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单位协商一致。

(三)基坑支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工作予以配合。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布点和实施监测。监测点的布置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和监测单位进行验收。监测过程中应视情况按规范要求提高监测频率。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对变形连续监测;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时,监测单位应加大对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测的频率。基坑工程监测的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当监测数据超过其中之一时即进入异常或危险状态,第三方监测单位应立即向建设、施工、监理、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监理、施工及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该预先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施工期间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在现有建(构)筑物上设置足够的监测点。

(六)深基坑监测的起止时间由设计单位确定,应从基坑开挖时开始,至土方回填完成后(或停止降水之后)结束。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变形的,相应的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六、监测报告的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相关环境变形的动态监测结果,必须及时作出分析,并按监测方案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出具监测报告。

(二)深基坑工程监测报告,必须包括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采用的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允许值、报警值、数据分析、变形—时间曲线以及监测结果评述等内容。

(三)监测报告必须加盖第三方监测单位公章,经监测人、监测项目负责人、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同时向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交。

(四)监测单位应对其监测的数据负责,并保证监测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监测单位应承担因提供的监测数据不全、不及时或不准确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七、在实施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的同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重点及难点、整体施工部署、主要危险源等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加以实施,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及相关工作应满足基坑施工方案及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与第三方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及时分析评估基坑的安全状况,对可能危及基坑安全的各种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施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第三方监测单位应进一步深入监测和分析,以供相关各方及时掌控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

八、深基坑工程的专业监测,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等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

九、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6年101日起执行,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建质[2010]7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