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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保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17-06-02 16:33:00 来源:三水区环境保护局 【字号:
序号 案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复议情况
1 三环罚(西)字(2016)第30号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火记塑料加工厂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罚款6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维持
2 三环罚(西)字(2016)第50号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本昌达电子五金厂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立即停止生产,罚款5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