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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2019年第一季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环保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09 09:48:00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 【字号:

 

案号

被处罚人

案由

处罚依据

申请强制执行内容

1

三环罚(白)字〔2018〕第23号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御品隆五金制品厂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

1、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御品隆五金制品厂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2、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御品隆五金制品厂承拒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上两项共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
3、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御品隆五金制品厂承担。

2

三环罚(乐)字〔2018〕第57号

周应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1、对被执行人周应分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2、对被执行人周应分拒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上两项共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
3、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周应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