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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被处罚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申请强制执行内容 |
1 | 三环罚(乐)字〔2017〕第62号 | 佛山市三水区南边联丰油料经营部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立即停止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联丰油料经营部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2、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联丰油料经营部承担。 |
2 | 三环罚(乐)字〔2017〕第51号 | 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润威达润滑油经营部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立即停止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润威达润滑油经营部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2、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润威达润滑油经营部承担。 |
3 | 三环罚(乐)字〔2017〕第39号 | 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兄弟旺煤渣购销部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立即停止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兄弟旺煤渣购销部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2、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兄弟旺煤渣购销部承担。 |
4 | 三环罚(白)字〔2017〕第26号 | 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 | 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对被执行人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罚款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
2、对被执行人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拒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上两项共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 3、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承担。 |
5 | 三环罚(西)字〔2017〕第75号 | 广东骏弘精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对被执行人广东骏弘精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恢复原状的行政命令;
2、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广东骏弘精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
6 | 三环罚(乐)字〔2017〕第42号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耀昌润滑油经营部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立即停止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耀昌润滑油经营部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2、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耀昌润滑油经营部承担。 |
7 | 三环罚(乐)字〔2017〕第68号 | 佛山市鑫辉源燃料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立即停止被执行人佛山市鑫辉源燃料有限公司建设,恢复原状;
2、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鑫辉源燃料有限公司承担。 |
8 | 三环罚(乐)字〔2017〕第45号 | 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嘉辉盛润滑油经营部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立即停止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嘉辉盛润滑油经营部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2、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嘉辉盛润滑油经营部承担。 |
9 | 三环罚(乐)字〔2017〕第66号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柏业胜燃料油购销部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立即停止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柏业胜燃料油购销部建设,恢复原状;
2、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柏业胜燃料油购销部承担。 |
10 | 三环罚(云)字〔2017〕第33号 | 肖汉洲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对被执行人肖汉洲所经营的无名建材厂恢复原状;
2、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肖汉洲承担。 |
11 | 三环罚(乐)字〔2017〕第5号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汇兴明五金制品加工厂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产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汇兴明五金制品加工厂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2、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汇兴明五金制品加工厂承拒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上两项共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3、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汇兴明五金制品加工厂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