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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保行政复议案件2

发布时间:2017-06-02 16:32:00 来源:三水区环境保护局 【字号:
序号 案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复议情况
1 三环罚(云)字(2016)第36号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创能盈木制品厂(谭伟明)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罚款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具有法律效力
2 三环罚(西)字(2016)第27号 佛山市三水鸿昌泰五金塑料制品厂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项目已入生产 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罚款7.3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维持
3 三环罚(西)字(2016)第43号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颜广兴编织袋加工厂(颜广兴)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立即停止生产;罚款8.5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维持
4 三环罚(西)字(2016)第42号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颜健康编织袋加工厂(颜健康)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立即停止生产;罚款8.5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