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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2019年第四季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环保案件

发布时间:2020-01-10 11:36:04 来源:本网-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 【字号:

序号

案号

被处罚人

案由

处罚依据

申请强制执行内容

1

三环罚(云)字(2017)第10号

董荣南、董景南、麦顺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德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2、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德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拒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上两项共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
3、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德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2

三环罚(西)字(2017)第60号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佐钦五金厂

对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佐钦五金厂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2、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佐钦五金厂承拒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上两项共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3、恢复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恢复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佐钦五金厂承担。

3

三环罚(云)字〔2019〕第5号

梁维杰、张斌

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对被执行人梁维杰、张斌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元);
2、对被执行人梁维杰、张斌拒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上两项共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3、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梁维杰、张斌承担。

4

三环罚(西)字〔2018〕第89号

佛山市三水锦江灰砂砖厂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1、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锦江灰砂砖厂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元);
2、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锦江灰砂砖厂拒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上两项共人民币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元);
3、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锦江灰砂砖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