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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和行政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公告之日届满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申请复议,也可在自公告之日届满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南路3号)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
邮 编:528100
联系电话:0757-87732030 传 真:0757-8773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