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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市监罚字[2019]11-1号)

发布时间:2019-07-02 17:32:00 来源: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佛山市华信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JMY15M
    法定代表人姓名:XX   

    2019年4月30日,本机关依职能对你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涉嫌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2019年5月9日本机关对你公司立案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 X套新建商品房的《佛山市三水区华远海蓝璟园商品房认购书》及其相配套的《合同审批单》中标识的“总房价”、“标准总价”一致,均高于该批房在签订《佛山市三水区华远海蓝璟园商品房认购书》前经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并公示于销售现场的价格,在该“总房价”、“标准总价”的基础上虚假让利给购房者,最终以《佛山市三水区华远海蓝璟园商品房认购书》中标示的“商品房折后房屋总价”和《合同审批单》中标示的“折后合同总价格”出售该新建商品房。经核实,你公司涉案的 X套新建商品房最终成交价格均低于该批房在签订《佛山市三水区华远海蓝璟园商品房认购书》前经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价格,暂未发现你公司有违法所得。你公司能配合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检查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7日)、《佛山市华信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商品房虚构总价统计表》和《询问调查笔录》及你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市监罚告字〔2019〕11-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公司上述价格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本机关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公司按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二)对你公司处以6万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要求,并持《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将罚款金额人民币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如数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送本机关备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径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1号区司法局办公大楼206室,邮编:528100)或者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邮编:52800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