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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市监罚字〔2019〕11-2号)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0-16 09:21:00 来源: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监罚字〔201911-2

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G1WQXU

2019523,本机关依职能对你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Y套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涉嫌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201966本机关对你公司立案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在销售旗下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荟豪园项目A座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具体事实认定如下:你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X套新建商品房的商品房认购书(荟豪园》中标识的“乙方认购本房产总价”及其配套的《荟豪园项目认购信息确认单》中标识的“标准价总价”一致,均高于该批房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荟豪园前经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并公示于销售现场的价格,在该“乙方认购本房产总价”、“标准价总价”的基础上虚假让利给消费者,最终以商品房认购书(荟豪园》和《荟豪园项目认购信息确认单》中标示的“本房产成交价”出售该批新建商品房。经核实,你公司涉案的X套新建商品房最终成交价格均低于该房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荟豪园前经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的价格,暂未发现你公司有违法所得。具体详见附件《佛山市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商品房虚构总价统计表》。你公司能配合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检查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佛山市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商品房虚构总价统计表》、《商品房认购书(荟豪园》及其配套的《荟豪园项目认购信息确认单》复印件各X份和《询问调查笔录》你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市监罚告字〔201911-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公司上述价格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本机关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二)对你公司处以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要求,并持《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将罚款金额人民币80,000.00(大写:捌万元整)如数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送本机关备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径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1号区司法局办公大楼206室,邮编:528100或者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邮编:52800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16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