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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市监处字〔2020〕11-4号)

发布时间:2020-09-02 09:42:34 来源:本网-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佛山市三水区傲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X98830R

  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6月5日,本机关依职能对你单位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套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2020年6月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立案检查。

  经查,你单位在销售金地艺境花园X座A和X座B房两套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具体事实如下:你单位销售金地艺境花园X座A房过程中,该套房2019年4月1日由你单位制定经区价格监督管理部门监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并公示在你单位销售中心公示栏的价格为人民币XXX元,2019年4月3日你单位与某业主签订的《金地·艺境天成认购书》第2条2.1项标识的“乙方认购该物业总楼价为人民币XXX元,优惠折扣一口价,成交总楼价为人民币为人民币XXX元”;你单位销售金地艺境花园X座B房过程中,该套房2019年4月1日由你单位制定经区价格监督管理部门监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并公示在你单位销售中心公示栏的价格为人民币XXX元,2019年4月27日你单位与某业主签订《金地·艺境天成认购书》第2条2.1项标识的“乙方认购该物业总楼价为人民币XXX元,优惠折扣一口价,成交总楼价为人民币为人民币XXX元”。你单位在销售上述两套新建商品房过程中,与购房者签订的《金地·艺境天成认购书》中第2条中2.1项里标识的“乙方认购该物业总楼价为人民币”里表述的价格信息超出了你单位制定经区价格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标示且公示于你单位销售中心的价格,上述两套房实际成交楼价均低于你单位制定经区价格监督部门监制并公示在你单位销售中心公示栏的价格,暂未发现你单位存在违法所得情况。你单位能积极配合区价格监管部门检查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承认价格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退回举报人购房定金,违法行为暂时发生在两套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法行为轻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金地·艺境天成认购书》、《(广东省)商品房认购书》、《询问调查笔录》和《特殊销售事务申请表》及你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市监听告字〔2020〕11-6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单位上述虚构“乙方认购该物业总楼价”的价格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予以改正,配合价格监督检查调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按减轻处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即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要求,并持《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将罚款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如数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送本机关备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