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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市监处字〔2021〕11-2号](佛山三水绿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绿湖温泉度假酒店)

发布时间:2021-07-13 11:29:03 来源:本网-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佛山三水绿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绿湖温泉度假酒店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场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绿湖山庄2-6、14-18号

  2021年5月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绿湖温泉度假酒店”宣传单张,在其“温泉”入口标示“绿湖温泉”成人128元/人、儿童68元/人,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共有39个“温泉池”,提取了你单位在“美团”、“携程”两个网站对外宣传“佛山绿湖温泉度假酒店”宣传网页截屏,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本机关现场未对你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以“温泉”名义对外宣传承担主体责任。你单位的总公司佛山三水绿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2019年10月11日与万程(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网)、天津西瓜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美团网)签订协议,通过携程网、美团网对外宣传你单位的“温泉”,具体表述如下:设计时尚的温泉SPA室内外面积达14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露天瀑布泳池温泉SPA。温泉沐浴区共有39个形态各异的浸泡池、8间私家温泉泡池贵宾室。温泉SPA设有美食自助餐、健身房、桌球、棋牌室、露天吧等休闲娱乐设施一应俱全。标准价(无限次畅泡39个温泉池+2人自助餐)、标准价(露天泡池)双人无限次温泉。

  你单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ZK4号井抽取地下水,掺入市政水并加热所获得“温泉”,提供“温泉浴”,并以“温泉”名义对外宣传经营。你单位无单独设立“温泉”、“温泉浴”服务收费的财务情况,上述服务主要是对住宿对象附送的“温泉浴”服务,无法计算营业额。

  2021年6月11日,本机关再次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场所之前张贴的“绿湖温泉度假酒店”宣传单张已经撤销;原“温泉入口”已经关闭;你单位在“美团”、“携程”两个网站平台宣传页面暂未发现“温泉”字样。你单位存在主动整改情节,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网页截屏、《询问笔录》、《案件协查函》、《案件协查复函》、《关系证明》、《情况说明》等有关证据材料证明。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1份《情况说明》,解释说明为“本酒店全名为佛山三水绿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绿湖温泉度假酒店,温泉系本酒店字号之一。本酒店在贵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其中一项为温泉浴,因此本公司提供温泉浴服务是经贵局批准,并未超出本酒店经营范围,经营活动合法。”针对你单位的解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取得《营业执照》里的“温泉浴”经营范围的仅为你单位登记注册时表示可以经营这一范畴,但该“温泉浴”项目在《营业执照》里表述的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未取得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取水点温度未能达到≥25℃的矿水的标准,按照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在《案件协查复函》中第三条的表述,你单位所谓的“温泉”并不是真正的温泉,但你单位在经营中对外以“温泉”等名义对外宣传。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市监听告字〔2021〕11-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单位以“温泉”的名义取得与一般酒店独特的优势,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对外以“温泉”名义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并按从轻情节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要求,并持《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人民币20万元如数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送本机关备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1号区司法局办公大楼205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法在6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