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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市监处字〔2021〕11-3号](佛山市三水区冠华小学)

发布时间:2021-07-14 11:46:02 来源:本网-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佛山市三水区冠华小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

  住所(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

  一、违法事实

  2021年3月30日,区教育收费联合检查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4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你单位2020学年度以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未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收费政策,未按照区价格主管部门2017年制定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即7900元/生/学期)收取费用,实际多收费用为380到1520元/生/学期不等。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已于2021年6月28日之前将全部多收价款退还给学生家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现场笔录》、《佛山市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冠华小学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批复》(三发统价〔2017〕5号)、《佛山市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冠华小学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批复》(三发统价〔2018〕7号)、《关于学费收费情况的自查报告》、《询问笔录》、《佛山市三水区冠华小学学杂费多收退费情况统计表》等有关证据材料证明。

  二、法律依据及定性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191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单位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高于政府定价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市监听告字〔2021〕11-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涉及人员较多,但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主动交待执法单位未能掌握的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积极退还全部多收价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为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你单位、引导你单位自觉守法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经主动退还多收价款,本机关不再责令退款,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按从轻情节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要求,并持《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3万元如数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送本机关备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1号区司法局办公大楼205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