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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4 14:53:21 来源:本网-三水区卫生健康局 【字号:

   三水区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 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卫 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 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文 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 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 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 权益。医院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 受捐赠资助与釆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指赠资助 进行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医院不接受需另购当前未在我院使 用的专用耗材(包括检验试剂、卫生材料或其它材料等,下同)的仪 器设备捐赠。

  第四条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院内各部门 和个人不得接受捐赠资助;不得由捐赠资助人直接为部门和个人的 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指定个人接 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集体审核同意。 捐赠资助财产由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 的权利、义务。捐赠资助协议书原则上使用我院版本,确因特殊情 况需使用其它版本的,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流程由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协议内容。

  第六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应质量合格,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 境手续;接受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品,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物资捐赠资助。

  第八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九条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 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院服务 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 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分为限定用途和非限定用途。限 定用途是捐赠资助人指定将捐赠资助财产用于特定科室、指定个人 或特定项目,或者该捐赠资助资产实际只能用于特定科室或特定项 目。非限定用途是捐赠资助人不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

  第十一条医院负责社会捐赠资助管理的相关主管职能部门为 党政办、医务科、科教科、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药学部以及 财务科、监察室。医院各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的不同用 途和部门职能作如下分工:

  ㈠党政办负责主管非限定用途以及除医务科、科教科主管范 围外的其它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事项;医务科负责主管限定用于医 疗活动的捐赠资助事项;科教科负责主管限定用于教学(含继续医 学教育)活动的捐赠资助事项及限定用于科研活动(学科建设、学术 活动)的捐赠资助事项。

  ㈡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等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其主管职能 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包括物资、仪器设备、医用耗材等)捐赠资助 的审核与管理事项。药学部(或业务科室)负责药品、试剂捐赠资 助的审核与管理事项。

  ㈢财务科统一管理全院捐赠资助财产。监察室会同财务科对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 当竞争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程序(见附件一)如下:

  ㈠捐赠资助人提出捐赠意向后,院内项目联系人填写《佛山 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二), 经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捐赠资助人签名及 盖章后交主管职能部门。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联系、经办和相关协 调等工作。用于科室的捐赠资助,其项目联系人为科室指定人员; 用于全院的捐赠资助,其项目联系人为党政办指定人员。《佛山市 三水区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在医院0A的常用 文档下载专区下载。

  ㈡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在审查捐赠资助相关资料所填内容完整 性、合规性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1.资金捐赠资助:

  由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是否符合自愿无偿原则、是否同意接 受捐赠资助的审核意见。

  2.实物捐赠资助:

  首先由相应物资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市场估价(防止价格 虚高和低估),并就以下情况提出审核意见:①是否符合自愿无偿 原则;②是否需要该实物;③是否需另购当前我院非在用专用耗材; ④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有效;⑤是否同意接受捐赠。然后由相应主管 职能部门提出是否同意接受捐赠的审核意见。若涉及医疗新技术准 入的项目,须由医务科按规定组织审批。

  ㈢监察室、财务科提出审核意见。财务科汇总捐赠资助项目 相关审核资料,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捐赠资助项目提交院长办 公会议/党委会讨论。

  ㈣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审批捐赠资助项目。

  ㈤签订捐赠资助协议书(见附件三、四)。捐赠资助项目经 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同意后,由党政办负责办理捐赠资助协议书 签订事项。

  陌办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接收手续。按照捐赠资助协议,由 财务科办理入账手续,物资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医院在执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任务 期间接受与执行任务相关的社会捐赠资助,可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同 意后,先行使用捐赠资助财产,事后再补办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 审批等后续手续。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按程序填写《佛山市三水 区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并办理院内手续,可以 不签订捐赠资助协议书。需由捐赠人签章的,可由其经办人代为签 名。

  第十四条医院同意接受的捐赠资助,由捐赠资助人将捐赠资 助资金交付医院财务科;将实物资产直接交付相关物资管理部门。 财务科应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物资管理部门按照捐赠协议对实物资产进行验收 后,入库并登记造册。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实物资产,按照固 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按新财务会计制度进行 核算。捐赠资助财产情况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 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要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 活动。捐赠资助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第十八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它单 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 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所获得的收入仍 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应遵守医院财务管理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科室或个人使用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资金,应填写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使用捐赠资助资金审批表》(见附件五)。 医院对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资金、实物进行统一调配使用,执行 医院相关管理制度。科室使用社会捐赠资助实物资产,应遵守医院 实物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出库等手续。

  第二十条物资管理部门每年应向医院财务科报告捐赠资助财 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财务科每年要将受赠受助 及管理情况向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报告,并如实答复捐赠资助人 的查询。党政办视需要向捐赠资助人反馈相关情况,并将捐赠资助 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每年进行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医院建立社会捐赠资助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 完成后,由财务科、总务科、设备科、药学部等部门相应负责资金、 物资、设备(包括医用耗材)、药品(包括试剂)等社会捐赠资助 项目资料的建档,最后统一送交党政办归档。

  第二十二条医院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由医院责令其改正,并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 节较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院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擅自以部门或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㈡不按程序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㈢未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㈣允许捐赠资助人直接为其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

  ㈤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私设小金库的;

  因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

  (七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营利性活动的;

  (A)未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擅自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

  仇)违反本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监察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