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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索要青春补偿费

发布时间:2014-10-30 15:46:00 来源:三水区妇女联合会 【字号: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于20028月经亲戚介绍相识自由恋爱。20033月双方按农村习俗摆喜酒结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于20045月生育了一女孩。随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丈夫李某在外善于交朋结友,开销较大,而陈某对家庭的经济看得比较重,为此,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于是丈夫李某要求离婚,妻子陈某认为婚后为家庭付出不少心血,自己的全部收入都用于家庭支出,而丈夫对家庭的贡献较少,要求离婚时向丈夫索要5万元青春补偿费,为此双方协议不成,遂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女方咨询离婚索要青春补偿费是否合理?

二、法律解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陈某的咨询问题,向对方索要“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离婚时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以及女儿的抚养问题。但是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