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三水区政府网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维权天地
近年来,职场女性在迈出人生重要一步——升级为母亲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单位间的纷扰。对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情况,我们不禁发出呼吁,职业女性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容践踏,她们依法享有产检时间、产假、哺乳时间。
安女士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因为生育于2010年初休产假90天,休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而且由于公司没有为安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安女士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能报销,因此安女士与公司发生纠纷。
女职工因为孕产期的工资和休假待遇与单位产生争议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类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
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有90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根据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的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