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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的分家析产

发布时间:2014-10-30 15:47:00 来源:三水区妇女联合会 【字号:

一、基本案情

阿芳和阿志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2009年年底生育了儿子小文。婚前阿志已有一套房产,婚后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再贷款购买了一套新的商品房。由于阿芳婚前对阿志了解较少,草率与其结婚,婚后经常因小事争吵,于是,阿芳提出离婚,但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务存在较大的争议。咨询夫妻离婚应该如何界定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二、法律解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有别于个人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⑦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2、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1、共同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②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个人债务。下列情形之一为个人债务:①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②一方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属其个人债务的;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按照顾女方、子女权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