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黎某系某公司文员,在工作期间长期遭到主任杨某某骚扰,造成其焦虑、抑郁等严重后果,某日黎某去杨某某办公室拿文件,次日以在杨某某办公室遭受性骚扰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杨某某在派出所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认真反省,决不做影响公司形象和员工身心健康的事情,决不通过语言、肢体骚扰他人,除工作之外绝不和黎某有任何接触。但是在之后,黎某仍觉得杨某某没有改变之前的行为。
2021年9月,黎某诉至区法院请求判决杨某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法院调取查阅派出所询问笔录,以及在了解其他单位员工评价杨某某“聊天爱说黄段子”“爱开玩笑,开玩笑开的有点不注意分寸”。庭审中,杨某某陈述“可能说过黄段子”。
法院审理综合黎某报警、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黎某关于曾受到杨某某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可能性,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某的行为侵犯了黎某的人格尊严,应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点评:在多人的办公场所讲黄色笑话、发送骚扰短信、进行言语挑逗等这些在尺度边缘的行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综合报警、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原告曾受到被告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可能性,法院推定性骚扰事实存在,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可否认的是,职场性骚扰的取证举证难度较大。性骚扰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在用工单位遭受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空间内,一般具有突然性和隐蔽性,一些行为的持续时间短,受害者往往难以及时通过手机、录音等形式收集和固定证据,再加上用人单位或周边环境没有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等,职工维权时很难提供充分证据。受骚扰后及时报警是保存证据的一个好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