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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坭镇村民议事会规程指引和白坭镇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09 09:34:00 来源:三水区白坭镇政府 【字号: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白坭镇村民议事会规程指引和白坭镇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为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规范村民自治,保障村(居)合法权益,现将《白坭镇村民议事会规程指引》和《白坭镇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14

  

  白坭镇村民议事会规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本指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小组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小组议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应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公开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决定村()自治事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二)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三)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

  (一)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自治章程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小组长不适当的行为;

  (三)对村民小组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小组议事的授权内容,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第三章 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应不少于15人,由村“两委”干部、部分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本村户籍的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由村民小组正(副)组长、党支部成员或党员代表、本组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由村民小组长担任。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与村委会、村民小组长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相一致,其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村党组织、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规定补选;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规定补选。

  第十三条 村(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小组三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四条 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罢免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当有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罢免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或户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 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经常联系村民,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向本村(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小组议事会提议,经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六章 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议事会成员中的党员主持。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由村民小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提请,召集人同意,可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两次。经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提议,应召开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三十条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经村民议事会同意,本村村民、其他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非本村村民,及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上述人员列席会议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其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

  第三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3天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其成员。

  第三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第七章 议题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3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议事会提出议题。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或2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其他村级组织也可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下,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或村民以口头方式提出议题的,村党组织应如实记录议题内容和议题提出人,并由议题提出人签名(捺印)

  第三十五条 村党组织负责受理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题。

  第三十六条 村党组织受理议题后,应召开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对议题进行审查,讨论决定是否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

  经审查不同意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的,应通知议题提出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交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

  对重大议题的审查,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十八条 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议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第八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 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报告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通报议题提出和审查情况;

  (四)通报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

  (五)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六)议题联名人发言;

  (七)议事会成员就议题依次发言;

  (八)征求列席人员意见;

  (九)议事会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

  (十)对议题进行表决。

  每项议题应按照本条第(四)至第(十)项规定程序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四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明确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不得有人身攻击的言行,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言论。

  第四十一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会议召集人应当提议搁置议题,经实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交由下次会议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

  第四十三条 表决议题由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成员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以议题重大为由,提出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的议题。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采纳。

  第四十四条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提出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的动议。经实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议题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表决时,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赞成或不赞成某项议题。

  第四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参加会议人数、会议议题、各方观点、表决结果等,经到会议事会成员签字(捺印)确认后归档。

  第四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在村(组)公告栏予以公告。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报村民议事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村民议事会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由本村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对村民小组议事会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由本村十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村民联名,要求将议题提交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九章 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负责监督决定的执行。对违背决定内容或执行不力的行为,召集人应召开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责令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提请村民议事会审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对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议事会有权否决并责令整改。

  第五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应采取设立意见箱、调查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村(居)、村民小组应根据本指引制订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规程,并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报镇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由镇社会工作局负责解释。

  

  

  

  


  白坭镇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白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指依法产生的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居)党委书记为会议召集人,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程序:村(居)党组织在广泛听取民意基础上形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上等额推选产生。推选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参加投票,经到会村民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当选。

  选举会议资料由村委会归档保存,保存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选举结果应报白坭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严重失职渎职或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予以罢免。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向村(居)党委提出罢免要求,由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居)党委提出,村(居)党委应当在收到书面辞职后的五日内公告。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白坭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缺额时,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三水区白坭镇××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居)“两委”应当为村务监督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名称统一为:白坭镇××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规格、样式和制发、追缴程序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设有印章使用记录簿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制度的落实。具体如下:

  (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负责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决策、工作措施等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纠正;

  (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四)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五)审核财务、账目。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入账;

  (六)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九)监督村民小组长行使职权。监督村民小组长执行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村民小组长履职任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纠正。

  

   第三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形式。具体如下: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二)每月定期审核村(居)委会集体财务收支凭证,并不定期审核村民小组集体财务收支凭证和村务公开资料。如在监督审核过程中觉得有疑问的事项,可要求当事人解释和提供证明材料;在这基础上仍然存在异议的,必要时可提请村(居)党委和白坭镇人民政府介入处理;

  (三)每月定期审核村(居)委会村(居)务公开资料,并签名、盖章和监督公开的记录和程序,以及检查村务公开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归档情况;

  (四)对于村民意见建议和上访事项,有权过问和监督整个调查了解和处理过程,以及监督处理结果合法性和及时答复、公开;

  (五)其他监督形式。如有必要可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居)党委书记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镇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一次以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向村(居)党委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归档制度。白坭镇统一印制村务监督记录簿,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应当认真、如实记录,作为村委会村务公开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监督事务公开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监督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九条 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者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或者遇到困难事项时,可以向村(居)党委、白坭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村党组织、白坭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解决。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的,村(居)党委、白坭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存在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资格、辞职或进行罢免;有其他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后,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自动撤销,其履行的职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坭镇社会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