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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03 00:00:00 来源:三水区人民政府 【字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

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和谐发展,正确引导农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级建设规划,引导农村住宅建设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在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村庄范围和用地规模。

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不搞“一刀切”,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整理改建型、拆迁新建型、合并组建型、环境整治型、修缮保护型五种类型分别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要鼓励建设多层农民公寓,引导农村住宅建设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凡村内仍存在较多空闲地、旧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则上不能占用新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因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由区政府统一按规定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用指标从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通过建设用地整理复垦获取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优先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住宅建设。区政府在已收购入库的新增耕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补充新村规划中必需占用的耕地。

为了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的需求,每年在上级分配给我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三分之一的指标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坚决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严格审核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一)在村庄建设详细规划完成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自然灾害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2、常住人口中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由于无住房无法办理分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分户申请宅基地的意见后,可予申请宅基地;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新建住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3、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4、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四、加快农村宅基地清理工作,全面完善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各镇(街道、经济区)要加快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的调查,在完成调查清理的基础上,由区政府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和未进行登记发证的农民住宅,依照以下规定完善确权及登记发证手续:

(一)符合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一户一宅”农民住宅以及因合法继承和合法转让原因取得的农民住宅,给予办理确权及登记发证手续;

(二)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农民住宅或“一户多宅”的,由该农户申请,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统一报区政府批准,依法处理后给予办理确权及登记发证手续。

区财政从土地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地籍测绘和调查工作。

五、积极盘活存量农村宅基地,促进宅基地有效利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利益

鼓励农民退让多余宅基地。农村村民愿意退出经确权登记发证的“多宅”宅基地的,村集体应当收回宅基地,优先安排给村集体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村民使用,对原使用宅基地的村民作出合理补偿,按退回宅基地面积给予10/平方米的补助。

在采取农民公寓方式安排农民住宅的地区,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的,经评估后可以旧宅与农民公寓住宅等价置换。经批准移建新宅或迁入农民公寓新宅后应退出旧宅的,在新宅建成或迁入公寓新宅后3个月内必须自行拆除旧宅,将旧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否则视为违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予以强制拆除并注销土地登记。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死亡且其法定继承人已分户并已有宅基地的,或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拥有申请宅基地主体资格灭失的,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退还村集体。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住宅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鼓励对旧村拆迁的开垦整理。规划为拆迁新建型和合并组建型的,在旧村或“空心村”清拆后,土地适宜耕地开垦的应进行复耕,在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可并扣减新村建设所占用耕地的面积后,余下的复耕面积由区政府给予所属村集体每亩1.3万元的补助。适宜整理为经济建设使用的土地,可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或流转。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户口已在城镇或境外的居民,其在农村的旧住宅因规划需要拆迁的,可按拆旧建新的原则,置换一处宅基地,原宅基地依法收回。

六、健全办事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要首先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区、镇两级国土部门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以及本级年度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各镇(街道、经济区)国土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实行挂牌施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核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