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涂钎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水主要含高浓度的氟化物,收集后交由佛山市绿叶环境保护中心处理。酸雾碱液喷淋设施用水循环使用,定期利用制纯水产生的浓水补充蒸发损失用水,不外排。 除油废水、钝化废水、碱喷淋塔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 2 珠三角地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标准限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部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二)喷砂粉尘经设备自带过滤装置处理,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后引至高空排放。 干燥炉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废气中的烟尘、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氟化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引至高空排放。 预热炉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中的烟尘、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新建燃气锅炉标准限值,引至高空排放。 钝化工序产生氢氟酸雾、硫酸雾,经碱液喷淋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后,引至高空排放。 (三)项目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产生震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要采取隔音、消声和减振处理措施;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安全,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六)规范设置排污口,所有排放口、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等应按《三水区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三环〔2014〕126号)要求执行。 (七)项目主要产污工序(钝化)及主要治理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四、改扩建完成后全厂需要完善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为1.08吨/年(本次扩建0.81吨/年)、氮氧化物为5.044吨/年(本次扩建3.77吨/年),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佛府办〔2016〕63号),本批复中核定的需要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当在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其新增的排污总量指标数量按本批复意见确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计入南部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另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