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须严格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生产废水为金属表面清洗工序用水,经治理设施处理后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新建项目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以及南部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两者较严值,排入南部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两者较严值,排入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加强车间内通风,开料和机加工工序产生少量金属粉尘,以及焊接烟尘,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喷粉粉尘收集后经配套旋风除尘器及滤筒除尘器处理,引至高空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未被收集到的部分,加强车间内通风,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固化炉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烟尘及燃烧废气的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固化工序产生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治理设施处理,总VOCs 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 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标准,未被收集部分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厨房设有2个灶头,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引至高空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级标准。 (四)项目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产生震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要采取隔音、消声和减振处理措施;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安全,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七)规范设置排污口,所有排放口、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等应按《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要求执行。 (八)项目主要产污工序(固化)及主要治理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扩建完成后核定全厂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硫为0.16吨/年(增加0.16吨/年)、氮氧化物为0.75吨/年(增加0.75吨/年),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佛府办〔2016〕63号),本批复中核定的需要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当在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其新增的排污总量指标数量按本批复意见确定。核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为0.076吨/年(增加0.076吨/年)。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入南部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另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