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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工作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9〕72号)文件精神,现对三水区已备案和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已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清单(第1-46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