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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查处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全力共筑防疫防线

发布时间:2025-08-19 12:00:36 来源:本网-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号: 分享至:

  近期,三水区正全民动员、上下一心打好基孔肯雅热疫情攻坚战,但仍有个别单位、个人漠视公共利益,贪图方便,随意倾倒堆放各类垃圾或杂物,存在蚊虫孳生环境隐患。为此,三水区城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随意倾倒堆放垃圾、杂物行为的打击,保持对环境卫生管控的高压态势。

  疫情防控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城管部门全力加强巡查整治,发出整改文书22份,立案查处7宗,助力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相关警示案例

  案例1.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高速桥底下有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总共21平方米,现场污水横流,可能成为蚊媒孳生地。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倒查,找到违法当事人,对其进行教育,责令其立即清理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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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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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后


  案例2.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市民正在路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经调查,当事人在某小区里装载、运输装修垃圾,经过千叶大道时认为该位置较为隐蔽,贪图方便就把装修垃圾随意倾倒在路边。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执法教育,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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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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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案例3.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物业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存在暴露垃圾、闲置喷水池存在积水和淤泥、户外的水桶存在积水未及时清理等情况。执法人员对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责令其立即改正,加强管理,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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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城管部门再次呼吁广大企业、市民:城市环境卫生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和维护,特别在蚊媒传染病的高发期,更需要大家行动起来,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工作,全力防控蚊媒传染病,筑牢健康防线。


  相关法律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