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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定义
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处置要求
(一)处置核准
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包括排放、受纳等)前,应当向属地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根据核准内容进行处置。
(二)合规运输
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清运,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施等,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
(三)定点受纳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必须运送至经核准的受纳场或综合利用场所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其中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须脱水处理后)可运往经核准的受纳场进行填埋;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运往经核准的综合利用场所进行处置。
(四)台账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详细记录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运输时间、去向(或来源)、接收凭证等信息,并留存备查。
三、处罚条例
违反本告知书要求,存在以下行为(包括不限于)的,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置冲洗设施或未有效使用导致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运输车辆未密闭装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生产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配合检查、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偷排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监督举报
各施工工地如有建筑垃圾处置需求的可咨询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队或综合利用企业(详见附件);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处置问题可第一时间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队反映,也可直接拨打12345热线反映。
附件:1.三水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名单、三水区各镇(街道)装修垃圾处置咨询、举报电话
附件
三水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名单

三水区建筑垃圾受纳场信息清单(包括回填场地)可登录区城管局官方网站(https://www.ss.gov.cn/fssscgj/gkmlpt/index)进行查看。
三水区各镇(街道)建筑垃圾处置咨询、举报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