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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伦辉(公民身份号码:4526******4815):
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佛三西城管罚〔2025〕79号),本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9月19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时代城四期旁路段乱摆卖水果(猕猴桃),占道经营面积为8.94平方米一案,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本单位已于2026年2月8日依法向你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时代城四期旁路段乱摆卖水果(猕猴桃),占道经营面积为8.94平方米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你没有违法所得,占道经营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50条“占道经营面积4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选择某一档次对应的违法情节和后果作为基本裁量理由,并采用对应幅度的平均数值进行处罚。”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二、你应当自觉履行本决定,并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觉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沙头大道1号三水区司法局大楼101办公室,联系话: 87703012),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