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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兴:
你违反《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佛三云城管罚〔2025〕2号】,本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3月2日,本单位收到关于“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程永兴、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服务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二审民事裁决书》,本单位于2025年3月2日对程永兴未办理犬只备案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有下列违法行为:2025年3月25日本单位在佛山市智能养犬管理综合平台上未查询到你的犬只备案信息,即你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小区饲养了1只黑色犬只,该犬只未办理犬只备案。以上违法事实有《民事判决书》【(2024)粤0607民初6824号】及《二审民事裁决书》【(2025)粤06民终2095号】和区城管局《关于程永兴未办理犬只备案说明》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信息、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03项“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2000元罚款。”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定额罚款,不用裁量。依照《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犬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行政处罚。
二、对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你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权、申辩权。
联系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大学路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电话:0757-87801902。
佛山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