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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团队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5 17:17:09 来源:本网-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字号: 分享至: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团队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00138。


                                                                                                                                                      佛山市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21年9月15日

  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团队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着“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团队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人才团队的经费(包括省、市科技创新团队区级配套扶持资金、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化创新团队区级配套扶持资金、三水区创新人才团队创业计划扶持资金等)。

  第三条  建立“三方共管账户”管理机制。“三方共管账户”是指由人才团队承载单位设立,区科技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监管的账户,所有人才团队专项扶持资金均须拨入“三方共管账户”监管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扶持资金分三期拨付:首期资金占40%,在人才团队完成载体注册、与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管理合同》且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到位、完成落户场地租(购)手续(必须在三水区内)、自筹资金到位(不低于市区扶持资金的总和)后拨付;二期资金占30%,在团队项目通过中期评估(考核),自筹资金到位(不低于市区扶持资金的总和)后拨付;三期资金占30%,在团队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可用于团队后续研发支出。

  第五条扶持资金主要用途。扶持资金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培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等与项目有关的支出。

  第六条扶持资金使用要求。差旅费、培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五项支出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30%,其中,培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10%。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不超过5%。

  第七条  扶持资金所购买核心设备的所有权在实施期内归区经科局,承载单位拥有使用权。团队中期评估(考核)或验收不通过的,区经科局有权收回设备或设备现值。

  核心仪器设备包括项目中试孵化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评价评估设备等。

  第八条  资金使用监管。区经科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追缴扶持资金和3年内取消承载单位及团队成员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经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三方共管账户进行管理。第三方机构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划拨,及时审核经费合理性、合规性,确保资金到位及时、使用规范(详见“三方共管账户”管理细则)。第三方机构须定期向区经科局汇报共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人才团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开展会计核算、加强资产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实施经费使用绩效自评等。

  第三章资金拨付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拨付至人才团队“三方共管账户”后,团队承载单位须确保自筹资金到位和独立管理,并优先使用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共管账户管理规定。

  1、共管账户的开立工作由团队承载单位与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以团队承载单位的名义开立。共管账户银行预留印鉴中必须增加第三方机构印鉴,开通网银的共管账户复核员设置为第三方机构指定人员,管理员密钥由第三方机构指定人员保管。

  2、共管账户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团队承载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经办人员共同操作才能支出。

  第十三条  对于不通过中期评估(考核)的项目,将停止拨付剩余经费。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区财政。

  第十四条  对于结题项目或不通过验收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区财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本办法如与上级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办法为准。

  第十六本办法适用于仍处于实施阶段的人才团队。

  第十七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三水区人才团队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共管账户”管理细则

  附  件

  三水区人才团队专项扶持资金“三方共管

  账户”管理细则

  为规范管理三水区人才团队专项扶持资金,区经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管理专项扶持资金共管账户及审核专项扶持资金支出。

  一、专项扶持资金共管账户管理

  (一)共管账户管理规定

  1.共管账户的开立工作由团队承载单位与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以团队承载单位的名义开立,开户银行及是否开通网银由团队承载单位自行选择。共管账户银行预留印鉴中必须增加第三方机构印鉴,开通网银的共管账户复核员设置为第三方机构指定人员,管理员密钥由第三方机构指定人员保管。

  2.共管账户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团队承载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经办人员共同操作才能支出。

  (二)共管账户建立流程

  1.团队承载单位选定开户银行。

  2.准备办理开户所需的资料,并确定到银行办理开户的人员。

  3.团队承载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经办人按约定时间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专项扶持资金支出审核

  (一)专项扶持资金用款流程

  1.团队承载单位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用款申请;团队承载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时,必须包括项目进展工作报告、支出说明、支出汇总表、资料汇总表和每笔支出的其他佐证材料。用款申请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发送到第三方机构项目管理人员指定邮箱。

  2.第三方机构按规定时限审核资料;第三方机构项目管理人员在收到扫描件资料2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资料完整性,并通知团队承载单位寄出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三方机构在收到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其中修改或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区经科局请示,由区经科局审批。

  3.第三方机构及时把资料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团队承载单位,团队承载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第三方机构复审。

  4.资料审核无误后付款。第三方机构在支付凭证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或在网银平台审核通过付款,团队承载单位到银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或在网银平台完成付款办理。

  (二)用款申请注意事项

  1.根据用款情况,用款申请方式分为报销类、预支类和核销类,根据项目合同预算经费支出内容,分为基建费、设备费、材料费等12项,各项支出的用款申请资料设置情况如下:

序号

经费支出内容

报销类

预支类

核销类

1

基建费

2

设备费

3

材料费

4

测试化验加工费

5

燃料动力费

5-12项不设预支

6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7

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

8

租赁费

9

人员费

10

专家咨询费

11

项目管理费

12

其他

  2.用款申请方式分类说明:

  (1)报销类:由团队承载单位先垫付,再向第三方机构申请报销,报销金额从共管账户划拨到团队承载单位的基本账户。

  (2)预支类:团队承载单位发起付款申请,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由共管账户直接把款项拨付到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3)核销类:主要针对预支类支出付款时未收到发票或发票后补,以及预支时收到发票,但其他验收资料需后补的情况。

  3.团队承载单位每次办理预支、报销或核销的金额合计应不低于10万元。其中单次单笔业务金额少于10万元的支出只能采取报销方式,不得预支;单次单笔业务金额10万元以上的既可报销也可采取预支的方式。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请报销、预支款时,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金额不能报销,即只能按不含税金额申请报销、预支款。

  5.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的报销以税前应发工资作为报销金额。

  6.对于同一份合同分多次进行申请报销/预支款的,在申请最后一笔余款时,团队承载单位需在取得发票并做好相关验收工作、财务处理后再申请,申请的同时核销之前已预付的金额,可申请的余款=合同不含税金额-共管账户已报销/预付款项。

  7.团队承载单位提供的资料里,必须包含团队承载单位内部已完成审批流程的审批单据,以保证团队承载单位制度的执行力和确保资金使用的谨慎性。

  8.原则上关联交易的支出不能在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如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用款,须进行多方比价并提供相应的说明。

  9.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工程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及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也可以根据项目特性,依法、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

  10.团队承载单位用款申请资料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若发现存在虚假或重复的,发现一次将由第三方机构给予警告一次,累计两次,将延迟或者停止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审核。

  用款申请提交资料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项目进展工作报告

必须提供;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2

支出说明

必须提供;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3

扶持资金支出汇总表

必须提供;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4

用款申请资料汇总表

必须提供;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5

会计入账记录

必须提供;提供原件,复核后退回;或提供加盖公章复。

印件一式一份。

6

银行付款回单

必须提供;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7

请款单/审批单

必须提供;团队承载单位内部已走完全部审批流程,提供复印件。

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8

工资单

支出人员费时必须提供团队承载单位内部已走完全部审批流程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9

发票

除了人员费用外(工资/社保/公积金),其他均需提供(预支申请的可在后续核销时提供);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10

送货单、入库单、领料单、资产验收单(购买固定资产)

购买设备或材料的需提供,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11

每次付款时涉及的购销订单、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等

如有,提供(建议单次采购超过5万,则签订合同);

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12

其他必要佐证材料

如有,提供(如测试报告、专利受理书等);加盖公章。

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