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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水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国家及省级层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建立健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我区在公共资源配置和使用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明晰权责、规范程序、提升效益。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防止公共资源收益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区财政局在结合本区实际并参考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起草了《三水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构建系统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定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三水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范围、职责分工、管理程序、收入收缴和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共十七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指导思想、公共资源的定义,以及实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所遵循的依法依规、市场配置、管办分离、收支两条线四项基本原则。
第二章为管理范围,详细列举了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具体项目类型,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场地、地下公共空间、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及配套服务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文化体育旅游场馆、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水利设施及附属设施、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如港口码头、砂石堆场)等,并设置了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依法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保持了政策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业态、新资源类型预留了空间,但启动此项必须经过区政府决策。
第三章为职责分工,明确了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以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强调了各部门、各镇(街道)需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章为管理程序,规定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建立资源台账、项目报批、价值评估、公开交易(如招标、拍卖、挂牌)、签订合同、收费公示等关键环节,确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为收入收缴和监督管理,明确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上缴财政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规定了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监管、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为附则,说明了与其他相关规定(尤其是自然资源类)的衔接、各镇(街道)参照制定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