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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以案释法案例(无证经营校外培训机构问题)

发布时间:2026-05-15 11:41:53 来源:本网-三水区教育局 【字号: 分享至:

  案例无证经营校外培训机构问题

  案情简介:佛山市某区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某市开展校外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文化艺术咨询有限公司、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涉嫌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处理结果:教育部门发现上述问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上述公司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也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达到条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以案释法:在本案例中,教育部门严格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进行坚决查处,体现国家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的坚定立场。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震慑潜在的违规者,促进校外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希望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以此为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外培训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培训机构资质,不主动参与违规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