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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以案释法案例(未成年人父母教育职责问题)

发布时间:2026-05-15 11:43:02 来源:本网-三水区教育局 【字号: 分享至:

  案例未成年人父母教育职责问题

  案情简介:邹某从小随父母生活在A省某市,后邹某的母亲因工作变动将邹某带至B省生活、上学,邹某父亲仍在A省工作。邹某母亲因工作原因,对邹某的学习、生活关心较少,邹某父亲也只是偶尔电话问候。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邹某无法很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开始与社会上的闲散青年接触,时常不回家。2020年5月,邹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邹某父母未能引起重视,仍疏于对邹某的教育、管理。2021年3月,邹某因与多人打架斗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邹某在B省生活、学习的时间并不长,对新的生活环境还在适应过程中,邹某的父母因为工作原因,疏于对邹某的管理教育,也缺乏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方法,遂决定向邹某的父母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限期到“家庭教育爱心指导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联合当地检察院、教委等部门,邀请邹某之前生活地社区的网格员召开谈心会,制定详细计划,共同对邹某的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目前邹某的父母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次,效果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以案释法: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本案中,法院联合检察、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成立了“家庭教育爱心指导站”,借助两地力量,凝聚工作合力,为家庭教育失范的邹某父母进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跨域家庭教育指导,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益探索更是提醒了各位家长需要积极落实自身的教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