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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公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5 09:39:00 来源:三水区乐平镇政府 【字号:

政策解读地址:《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公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镇园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公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业经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公资办反映联系电话:87380018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14


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公有资产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旗帜,担使命、找短板、找差距、抓落实”,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效能提升建设,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公有资产管理规律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公有资产的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在管理上,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基本原则;

(二)在经营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保障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规范公有资产管理程序,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交易平台及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44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园实际情况,对公有资产的管理职责、移交、使用、经营管理、处置及评估等制定了配套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有资产是指乐平镇政府、三水工业园区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通过建设、购买、划拨、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能以货币计量,并确认归属于名下的资产,以及上级政府及部门划拨归乐平镇政府及各部门管理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主要为:

(一)不动产,包括土地(含已建土地、已征土地、租赁土地、鱼塘、山林)、房屋(含住宅、商铺、办公楼、厂房)等;

(二)办公设备,包括电脑、空调、复印机办公桌、椅等;

(三)无形资产,包括广告权、商标权、专利权、特许权等;

(四)运输设备,包括小汽车、中巴、绿化车辆等;

(五)其他资产,包括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五条  公有资产管理细则规范的内容包括

(一)管理权限;

(二)移交;

(三)使用;

(四)经营管理;

(五)处置;

(六)评估;

(七)其他涉及产权变更的行为。

第二章  公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乐平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公资办”)作为镇、园公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代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对各部门和机构对相应的公有资产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代表镇行使公有资产管理权,依法授权和委托有关机构行使公有资产投资经营及管理等职能;

 (三)防止公有资产流失,审定实现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监督、考核和评价公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的经营效益状况,推动公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四)保障公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园其他各部门及机构对公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一)坚持公有资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基本原则;

 (二)在镇公资办的指导监督下贯彻执行有关公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及办法;

 (三)在镇公资办的授权下行使公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及管理职能;

 (四)按行业属性管理相应的工程资产、土地资产、教学资产、医疗资产、污水处理资产等,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园区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验收、保管、维护、清查、统计及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有资产的移交

第八条 为加强对已征、购置、置换或已租入的土地、房产等物业资产的规范化管理,业务部门在取得上述物业资产后,须尽快办理内部移交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发生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征、购置、置换或租入等行为的,资产收纳业务部门(如征拆办、农林渔业局)必须及时主动将相关合同、协议、红线图、青赔(征用赔偿)情况、历史遗留问题、产权证、资产现状等资料详细信息移交给镇公资办指定的资产管理机构(土地移交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1房产移交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由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归档统一管理。同时,资产收纳业务部门应当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实物移交。

(二)资产变动信息应当及时移交至资产管理机构,资产收纳业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移交手续,如当月没有资产变动信息的,相关业务部门也需要进行书面确认。对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或移交信息不全的资产,镇公资办或资产管理机构不承担管理责任。

(三)凡发生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物业的征、购置、置换或租入等行为的,资产收纳业务部门在向镇公资办或资产管理机构移交物业之前,必须负责现场清场,否则,由此产生的管理责任由资产收纳业务部门承担。若移交的物业存在未清赔取得手续未完结或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等情况的,主要由资产收纳业务部门负责解决。

(四)通过“三旧”等方式征收的非房地产资产(如机器设备等),征收部门从被征收方接收资产时,应当确保资产移交的完整性和时效性;镇公资办应当承担监督责任,及时与征收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五)工程资产、教学资产、医疗资产、污水处理资产达到交付使用时,按行业属性交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管理,镇公资办进行监督。同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将工程资产、教学资产、医疗资产、污水处理资产的相关合同、协议、结算书等资料的详细清单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移交镇公资办。

第九条 为加强对已出售、出租、划拨、托管的土地、房产等物业资产的核销和跟踪管理,业务部门在处理上述物业资产后,需要尽快进行内部信息移交,必须及时主动将相关合同、协议、红线图等资料详细信息移交给镇公资办指定的资产管理机构,由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归档统一管理。同时,业务部门需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实。为防止资产变动信息没有及时移交至资产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必须在处理物业资产后一个月内进行资料信息移交手续。此外,镇园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需使用镇公资办管理的房屋、土地等资产时,必须向镇公资办办理审批手续。如未办理审批手续,因违规使用公有资产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各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章 公有资产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公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公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公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公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将公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资产管理的最终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设置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公有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本部门公有资产的购置、登记、转移、处置、清点等手续。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的设置和变更应及时向镇公资办报备。

第十三条  镇财政局应当会同各部门在每年年底对各部门所使用的公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结合日常不定期检查核实,摸清家底。建立台账,完善资产卡片,做到账、卡、实相符,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不能擅自以公有资产对外进行担保,所有涉及公有资产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凡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的,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变更手续,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镇公资办备案。

           第五章  公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公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国家、集体的,以公有的形式存在并可经营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公有资产具体包括土地(含已建土地、已征土地、租赁土地、鱼塘、山林)、房屋(含住宅、商铺、办公楼、厂房及其他公有资产。

第十七条  公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方式包括:

(一) 投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等;

(二) 出租;

(三) 出售;

(四) 其他产权转让方式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镇公资办将有偿委托专门的镇属国有资产

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运营公司)对经营性公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资产运营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公有资产招租、转让、出售等相关工作;

(二)与承租人或受让人签订租赁、转让、出售合同;

(三)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四)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或转让款;

(五)负责对经营性公有资产进行维护,并做好资产出租后的管理及转让、出售后的核销等工作;

(六)对经营性公有资产的出租、转让、出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及时上缴公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净值(扣除管理费等)和年度可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公有资产对外投资,由资产运营公司制定年度的资产投资计划,报镇公资办审核同意后,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资产运营公司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资产投资计划,制定具体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方案,交镇公资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有资产出租,必须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招租的方式,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经营性公有资产须委托三水区资产交易中心进行出租,但面积小、租金少、租期短及存在特殊情况的经营性公有资产的出租,经资产运营公司申请,并报镇公资办审批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招租。

为有序开展经营性公有资产出租工作,确保资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出租和续租的同时避免恶意竞争,保护原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对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公有资产合同即将到期,且履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的原承租人可获得优先租赁权。优先租赁权人参与该物业竞投,可以凭与最高报价金额持平的价格优先取得租赁权。即当竞投出现最高报价时,若优先租赁权人也接受该最高报价,可行使优先租赁权成为竞得人。(若存在优先租赁权人,需在竞投前告知其他竞投人。)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公有资产的市场(最低)租金水平由资产运营公司(2人)、镇财政局(1人)、镇公资办(1人)组成的定价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联合评估。定价小组视具体情况可以邀请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1人)、园区招商局(1人)、农林渔业局(1人)、镇征拆工作小组(1人)等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参与联合评估,重大资产可聘请专业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资产运营公司按评估价格分类出租:

(一)年招租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的由资产运营公司按公开招租程序出租,并报镇公资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出租。

(二)年招租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资产运营公司按公开招租程序出租,报镇公资办审核同意后,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出租。

第二十二条  公有资产租赁期限

所有资产出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厂房不超过20年。

(二)土地不超过20年。

(三)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合并在一起出租的,不超过20年。

(四)房产(含商铺、住宅)不超过5年。

(五)其他资产不超过5年。

(四)、(五)项特殊情况需超过以上规定年限的,由各部门或资产运营公司报镇公资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租。

第二十三条  以下几种情形,经镇公资办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殊用途的资产;

(二)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资产;

(三)为配合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的短期资产租赁;

(四)为满足公共服务配套的资产租赁(如公办教育、环保、医疗、卫生、通讯、供水、供电等);

(五)为推进重点项目进程的资产租赁;

(六)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资产租赁;

(七)为解决争议、处理纠纷或维稳等问题的资产租赁;

(八)取得资产时尚存租约;

(九)其他经审批同意的特殊资产租赁。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统一规划拆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双方终止合同。经镇公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结算,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关于承租人义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所有规定,均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租金的收取:租金可按每月、每季或每年收取;租期不超过一年的短期租赁行为,原则上一次性缴付租金;其他公有资产的租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租金的收取方式。公有资产的租金,参考市场现行价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公有资产的转让、出售要进行价值评估,资产价值评估可根据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有资产的转让、出售,要分类处置:

(一)单次转让、出售评估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公有资产,由镇公资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置。

(二)单次转让、出售评估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有资产,由镇公资办审核同意后,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后进行处置。但有上级文件要求处置的无需再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如已有上级文件要求处置的公益林资产的处置等),该类资产处置报镇公资办审核处置条件,镇政府出具同意处置文件后,资产具体管理部门按公开程序处置。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公有资产处置,是指公有资产产权的核销及转移。本条例中公有资产产权的核销特指公有资产的报废,本条例中公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指公有资产的捐赠或置换。各部门处置公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九条  可核销的公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且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不能确定权属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项目终止或变更需要处理的资产;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有资产的报废由资产使用或存储部门将报废资产的相关资料提交镇财政局审批,由镇公资办集中报废。镇公资办分别于每年6月、12月进行集中报废,需报废公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集中报废前办理报废手续,并完成需报废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镇公资办对已通过核销审批的公有资产进行集中报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有资产报废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至镇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公有资产的捐赠、置换,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单次捐赠、置换评估价值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公有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镇公资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置。

(二)单次捐赠、置换评估价值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有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镇公资办审核同意后,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后进行处置。

(三)公有资产的捐赠、置换应当由各部门会同镇公资办、镇财政局一起办理相关转移及接收手续,并签章确认;做好资产登记手续后,将相关资料交镇公资办备案留底。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公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镇公资办审核、处置,并根据资产清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镇公资办将公有资产对外委托代管的,由镇公资办制定代管资产方案及委托代管资产明细表,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公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条 各部门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镇公资办或镇政府调解、决定。
  第四十一条 镇公资办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镇公资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镇政府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镇公资办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公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严格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做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 镇公资办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公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四条  镇公资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造成公有资产流失的,由镇公资办将有关情况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视情节作出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镇、园区各部门不按规定程序转让公有资产产权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因此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由镇政府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由镇政府视情节作出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  实施细则由镇公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平镇人民政府、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公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乐府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土地移交信息登记表

     2.房产移交信息登记表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