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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平镇、三水工业园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代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5 16:50:31 来源:本网-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字号:

  政策解读地址: 《乐平镇、三水工业园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代建)制度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镇园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乐平镇、三水工业园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代建)制度试行办法》业经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规划)反映,联系电话:87380300。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乐平镇、三水工业园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代建)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结合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管理是指由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委托的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实施开展,由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在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使用)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牵头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牵头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及使用主体。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是指由项目建设项目牵头单位采用委托方式确定专业化项目管理(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管理、建设成本控制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移交建设项目牵头单位使用。

  第五条 乐平镇、三水工业园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以下项目原则不实行代建,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300万元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

  (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农业农村工程、市政道路维护及管网维护、政务信息化项目。

  项目是否实施代建,由建设项目牵头单位报乐平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委托项目管理(代建)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获得镇政府或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项目管理协议后开始实行项目管理工作,至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牵头单位。代表出资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职责。

  项目牵头(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就建设管理项目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事项和双方的职责等。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遵循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等制度。

  第八条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现行的职责分工和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乐平镇经济促进局、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协助处理项目推进过程中涉企问题。

  乐平镇财政局、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负责按镇、园区工程审核制度对工程项目实施预(概)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工程进度及牵头单位(资金支付部门)的申请拨付工程款;按镇、园区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参与建设项目现场验收或变更工作。

  乐平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规划)、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统筹镇、园区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资金申请文件的审批工作;审核资金支付安排计划。履行施工过程中的行业监管职责,按要求开展和迎接上级部门各项专项检查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乐平镇征拆主要负责镇园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征地、拆迁、青苗赔偿、施工场地内旧建筑物的拆除,负责做好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征地拆迁与地方的协调工作,解决因征地拆迁、清赔工作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乐平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及相关用地手续,提供相应用地批复或不动产权证给项目管理单位办理建设报建手续,协助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达到土地交付条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土地纠纷,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或提出处理意见。

  乐平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政府采购文件的备案

  及工程招标议题的受理工作,协助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监督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乐平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对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人员薪酬激励和考核制度,审定资金审批制度和资产采购制度。

  第十条  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项目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情况说明文件,做好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在每年度10-12月份将次年度建设计划上报给乐平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规划),由乐平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规划)统筹整个镇园次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提请镇园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会议审核通过后委托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实施。

  (二)根据项目情况说明文件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建设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负责提供符合土规以及规划的项目红线图,协助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办理立项,协助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等报批及变更手续,协助解决迁拆问题。

  (三)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工程合同洽谈和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组织招标文件编制及上会议题报送工作。

  (四)参与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会审及设计变更的审查。

  (五)参与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参与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工作,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交接验收。

  (七)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接收和归档,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工作。

  (八)负责监督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项目管理(代建)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开始介入,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年度计划,并对储备项目及拟建项目的建设计划、建设模式、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三)负责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的报批;

  (四)负责办理规划、消防、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手续;

  (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负责组织工程合同洽谈和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工作;

  (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根据项目进度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工程建设费用的申请、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向乐平镇政府、镇财政局和建设项目牵头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协助项目牵头单位开展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移交;

  (九)负责组织中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一)负责建设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协调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需实行项目管理(代建)的建设项目,由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根据市、区、镇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文件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安排统筹镇、园区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在每年度10-12月份完成次年年度建设初步计划,报镇园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年度建设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含工程规模和投资规模);

     4.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管理(代建)单位;

  年度建设计划通过镇园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后,由建设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管理(代建)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协议,委托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在年度计划外,需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开展的项目,由建设项目牵头单位提出议题,并通过镇园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后,由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委托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建设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管理(代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后,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应根据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项目的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含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立项投资总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须以批准的立项投资金额作为投资控制依据,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提出意见经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调整概算:

  (一)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引起项目投资较大变动的;

  (三)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有重大变更的;

  (四)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施工工艺有重大技术调整的;

  (五)经核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项目调整程序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代建)单位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工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管理(代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验收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管理(代建)单位须会同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镇财政局或区财政局审核,并按审核结果进行工程款决算、核增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交接。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应及时与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乐平镇财政局、公资办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档案移交给建设项目牵头单位或有关部门。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管理(代建)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管理(代建)单位编报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建设项目牵头单位报镇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代建)单位须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建设项目牵头单位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乐平镇公资办、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记录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约定,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工程款拨付手续,工程款支付方式为:

  (一)纳入镇、园年度财政预算项目工程款支付:由承建单位向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审核同意后交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并由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向乐平镇财政局申请办理拨付手续,资金由乐平镇财政局或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划拨到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再由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支付给承建单位。

  (二)没有纳入镇、园年度财政预算,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先行垫支项目的工程款拨付:由承建单位向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提交垫支书面申请,经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核准提交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办理承建单位工程款的支付手续并做好垫支登记。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垫支登记金额定期与乐平镇财政局对账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乐平镇财政局归还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垫支款的审批和划拨手续(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项目牵头单位申请,由镇财政部门支付。管理费用按国家现行代建收费文件执行,并在项目管理协议中明确;如有新文件出台,按照最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工程款支付进度和合同约定,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管理费用,建设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应以合同约定的节点进度向建设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及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通报建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支付,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或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投标或者不招投标的;

  (四)由于项目管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与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正常管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项目质量下降的;

  (二)因项目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

  (三)未经乐平镇政府、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对应实行建设的项目自行组织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与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出具项目批复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支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乐平镇住建、财政、公资办等部门应根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和完善项目管理(代建)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须报区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执行上级文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乐平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规划)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