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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3 14:34:55 来源:本网-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字号:

  原文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修改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镇政府同意于2018年6月8日印发。该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上级招标限额调整、制度变更以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确不受理非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与上级管理规定进行对接,修改该文件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修改依据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6号)、《佛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佛发改招〔2016〕5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府办〔2020〕2号)、《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小额工程确定施工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乐府〔2018〕45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8〕1号)、《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2020〕15号)。

  三、修改内容

  对涉及村级工程管理的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进行修改调整,具体如下:

  (一)原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组织的工程项目涉及国有资金的按《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小额工程确定施工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乐府〔2018〕2号文执行。

  农村集体组织的工程项目未涉及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结合《佛山市三水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三府办〔2012〕74号)、《乐平镇人民政府 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工程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2015〕121号)以及《乐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乐府〔2015〕1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投资5万元以下的工程,经村(居)民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自行组织招标。

  (2)投资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的,经村(居)民或股东代表审议决定,由村(居)委会协助组织招标。

  (3)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至100万元的,须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镇统一组织招标。

  (4)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另行规定的除外)

  拟修改为:

  农村集体组织的工程项目涉及使用国有资金的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集中采购的按照《佛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当期上级或同级政府公布的供应商名录中,按照《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2020〕15号)规定程序选取;小额工程按照《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小额工程确定施工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乐府〔2018〕45号)执行;公开招投标数额的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府办〔2020〕2号)执行。上述文件如遇政策调整,以当期公布的标准执行。

  农村集体组织的工程项目未涉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投资5万元以下的工程,经村(居)民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自行组织交易。

  (2)投资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的,经村(居)民或股东代表审议决定,由村(居)委会协助组织交易。

  (3)投资(含建安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须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如遇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招投标限额以及交易级别的,以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公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二)原第四十三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预算,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标底应以预算为参考依据。工程预算可以由单位组织具有预算员资格的人员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  

  拟修改为: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预算,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标底应以预算为参考依据。农村集体组织的工程项目涉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必须按照《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中介超市选定中介机构,进行规划预算编制等;其他不涉及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预算2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单位组织具有预算员资格的人员编制,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

  四、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由于本次修改条款,主要为引用的各级关于工程管理和招标采购的文件,且所提及的文件均已实施,因此本办法修改后即日施行,否则将阻碍规范性文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