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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调整我区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3 10:37:00 来源:本网 【字号:

关于征求《关于调整我区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位市民: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体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新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向社会公布我局起草的《关于调整我区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草案,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于2018330截止,请各位市民踊跃提出意见,联系电话:87761267。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323

 

 

 

 

 

关于调整我区2018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确定我区2018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46.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4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7年实际收入高于33846.7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3846.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3846.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4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17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3846.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6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3846.7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669.3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4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7年实际收入高于24669.3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669.3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669.3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4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17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669.3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669.3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新的征收标准实施时间

201861日后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按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附件:1、附件1:2018年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xls418.xls

     22017年居民收入情况表.pdf